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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程造價協(xié)會技術咨詢與糾紛調解中心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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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程造價協(xié)會技術咨詢與糾紛調解中心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廣東省工程造價協(xié)會技術咨詢與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技調中心)收費行為,明確收費標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調中心受理的技術咨詢或糾紛調解業(yè)務委托,其相關收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技調中心受理的技術咨詢服務和調解事項的相關收費包括技術咨詢服務費、調解費及場地勘察費、交通差旅費等,用于支付技調專家的報酬和維持技調中心的正常運轉。

當事人向技調中心提交技術咨詢或調解申請的,技調中心制作《受理決定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受理決定書》后5個工作日內(nèi)應當繳交相關。

第四條 調解費

調解費按以下兩種方式計費:

(一)調解事項有爭議標的額的,按標的金額的累進比例交納調解費用。

1.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每件交納1500元;

2.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部分,按照0.75%交納;

4.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5.100萬元至200萬元(含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5%交納;

6.2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交納;

7.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35%交納;

8.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3%交納;

9.2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5%交納。

標的金額以爭議具體所涉標的總金額為準。如果爭議標的難以計算的,則適用按時計費標準。

(二)調解事項沒有爭議標的額的、爭議標的不涉及財產(chǎn)或者爭議標的額難以計算的,適用以每小時費率交納調解費。按2000元/小時計費。

按時計費中僅記錄技調中心為開展案件調解工作的累計有效時間,包括:調解員閱卷、線上或線下調解會議以及為調解需要的實地考察時間等。累計有效時間最少按3小時計算。

第五條 技術咨詢事項的收費

參照廣東省物價局粵價函〔2011〕742號《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表》和粵價協(xié)發(fā)布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服務清單及計費指引》的標準,由技調中心與申請人協(xié)商確定。

第六條 技術咨詢、調解事項其他費用

(一)咨詢專家或調解員認為確有必要且經(jīng)各方當事人同意到外地察看調查的,根據(jù)技調中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調解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的人工費、的食宿、交通費用等現(xiàn)場勘驗的實際開支,按當事人商定并經(jīng)技調中心確認的標準由當事人協(xié)商承擔。

(二)聘請有關第三方(如專家、證人、翻譯、鑒定人員等)參與咨詢、調解工作所產(chǎn)生的費用由當事人協(xié)商承擔。

(三)當事人需要聘請咨詢專家、調解員以外的行業(yè)專家參與調解工作的,或者需委托造價咨詢機構對涉及工程造價定量問題進行鑒定,由當事人承擔相應費用。

(四)技術咨詢、調解應在技調中心所在地或相應辦事機構進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在其約定的地點進行,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費用。

(五)上述其他費用當事人協(xié)商承擔不成的,由提出方承擔。

第七條 技調中心受理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其他爭議解決機構委派或委托的造價爭議案件,收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481號)規(guī)定的訴訟收費標準或仲裁機構相應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第八條 咨詢(調解)費以爭議金額為基數(shù)計算的,爭議金額以當事人咨詢(調解)申請書中的具體請求數(shù)額為準;請求數(shù)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咨詢(調解)事項沒有爭議金額或咨詢(調解)時爭議金額未確定的,由技調中心根據(jù)咨詢(調解)事項的復雜程度、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以及其他有關因素,綜合考慮決定收費數(shù)額。

第九條 當事人自行申請技術咨詢或糾紛調解的事項,不成功或當事人申請終止程序的,由技調中心按照申請事項進度決定退還相應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其他調解組織委托調解委派調解的案件,不收取登記費。案件調解不成的,不向當事人收取調解費。

第十條 當事人對相關費用的承擔比例有約定的,按其約定承擔;無約定的,由各方當事人協(xié)商承擔;協(xié)商不成的,由技調中心根據(jù)申請事項和結果,確定當事人承擔具體比例。

第十一條 當事人應在收到技調中心發(fā)送的預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nèi),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交納咨詢或調解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調解事項受理后,當事人雙方選定或技調中心指定調解員,當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同意繼續(xù)調解的,退還全部調解費。

當事人各方選定或技調中心指定調解員后,達成調解協(xié)議前,不同意繼續(xù)調解的,根據(jù)調解進程退還部分或全部調解費用。

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再退還調解費。

第十三條 費用的收取和支出,應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粵價協(xié)在收費結算后,向當事人出具正式發(fā)票。

第十四條 調解事項調解成功的,技調中心向當事人收取調解費應當以人民幣為單位進行計算和收取。

技調中心受理爭議標的為外幣的申請,應以該標的額為基礎,按照技調中心書面通知當事人交納費用當日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后,計算應交納的費用金額。

第十五條 當事人向技調中心申請通過專家評審的方式解決爭議的,參照本辦法收取評審相關的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粵價協(xié)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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